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闽价费〔2010〕349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及社会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34号)精神,现就重新核定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新核定后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附件1及附件2规定执行。 二、各级计量检定机构在做好收费公示的同时,应公布各种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或检定频次,强化社会监督。各级计量检定机构应严格按照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工作,严禁随意调整检定周期、增加检定频次。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四、上述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福建省物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3〕费463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的通知》(闽价〔2004〕费599号)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机动车超速自动监测系统及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08]503号)同时废止。 附件:1.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2.检定收费的有关规定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一○年九月三日 查看全文 |